本報訊馬某某性侵16歲少女吳某,吳某此後自殺未遂,馬某某被判6年有期徒刑。1月13日,記者從銀川市檢察院瞭解到,該院對此判決提出抗訴,法院二審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認定一審判決量刑畸輕,改判被告人馬某某10年有期徒刑。
   馬某某的親屬與吳某的親屬同在寧醫大總院康復科住院,兩人照顧病人時見過幾次面。2011年11月4日20時許,馬某某約吳某到醫院附近一家燒烤店喝酒。飯後,馬某某以天色已晚,回醫院病房不方便為由,將喝醉的吳某帶至醫院旁一家商務賓館開房,趁吳某酒醉對其進行了性侵。2013年8月2日,銀川市興慶區法院以強姦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6年。
   銀川市興慶區檢察院審查判決認為,案發時吳某年僅16歲,馬某某的行為不僅對其造成了嚴重的生理和心理傷害,也對其未來婚姻、人生都帶來了嚴重陰影。案發後,馬某某逃離銀川,庭審時又當庭翻供,稱吳某自願與其發生性關係,對於給吳某造成的傷害至今也沒有任何賠償,自始至終認罪態度差,悔罪意識弱,社會影響差。興慶區檢察院據此提請抗訴。銀川市中級法院採納了檢方意見做出了改判。
   (李輝 單曦璽)  (原標題:量刑畸輕檢察院抗訴改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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