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
   部分與會人員建議設立行政法院
      新華社北京8月29日電(記者陳菲)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29日上午在人民大會堂分組審議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部分與會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必要時可設立行政法院應對當前行政訴訟存在的問題。
      “行政訴訟法主要是一部民告官的訴訟法律。從訴訟來看,它是一個很大的短板,現在行政訴訟的案件大概只占所有案件的百分之一左右。”辜勝阻委員指出,因為是民告官,所以來自行政的干預很大,地方化、行政化傾向很大。
      辜勝阻認為,要解決問題最根本的還是體制問題,要在立法上為司法體制改革留下空間。他建議將修正案草案二審稿第4條第2款規定修改為“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必要時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設立跨行政區域的行政審判機構審理行政案件”。
      郭鳳蓮委員也贊同這樣修改,認為這樣修改可以為行政審判體制改革預留制度空間。目前二審稿規定“人民法院設立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隨著社會民主法治建設的推進,如何進一步發揮好行政訴訟的功能,解決行政訴訟中面臨的“門難進、案難審、判難勝、訴難息”的四難局面,適時對行政訴訟法進行修改具有重要意義。
      “行政訴訟法是保護公民權利、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全面推進,修改行政訴訟法越來越有必要,受到社會的廣泛關註。”李路委員說,二審稿在一審稿基礎上,著眼解決行政爭議的現實需求,更加強調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將訴訟對象擴大為行政行為,不限於具體行政行為,並將部分行政行為由列舉式改為概括式,將征收、徵用及補償單獨作為一項,使行政訴訟受案範圍進一步豐富;明確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對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了完善,對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完善,對部分條文表述進行了調整,使文本更加規範和嚴謹。
      杜黎明委員也認為,現行法將行政訴訟限定在具體行政行為內,致使受案的範圍非常有限。這次修改刪除了“具體”兩個字,把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其中,這一修改對行政訴訟法意義重大。
      他還建議,將行政合同和授益性行政行為也納入行政訴訟的範圍。“在全面深化改革中,還會有大量的行政工作會採用社會化的方式外包出去,必然產生大量的行政合同(行政協議)。在這些合同關係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相對於行政機關來說,往往處於弱勢地位,將其納入行政訴訟的範圍,有利於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此外,行政機關對有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給予行政獎勵、行政補貼或者行政扶助等,對當事人也將產生較大影響,也應納入行政訴訟的範圍。”杜黎明說。  (原標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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